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辦法解讀(二) //www.xxnet.com.cn 時間:2014-12-03 9:59:8 湘西網 我有話要説 二、關於獎勵標準 獎勵標準為每人每月80元,從2014年1月1日起開始發放,直至亡故;或每人一次性獎勵5000元。 2014年1月1日後退休或達到《若干規定》所定獎勵條件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月80元。是職工的,從達到國家規定退休條件並辦理正式退休手續次月起開始發放,直至亡故;是無工作單位居民的,從達到《若干規定》所定年齡次月起開始發放,直至亡故。 2014年1月1日前原應享受而未享受增發本人基本工資5%退休金待遇以及在2009年10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領取或未領取5000元獎勵的獨生子女父母,可以選擇一次性獎勵5000元或從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獎勵80元的方式,選擇後不得更改。 “已兑現或部分兑現一次性5000元獎勵金的”,“已兑現”指已領取了5000元獎勵,“部分兑現”指領取獎勵金不足5000元。如選擇每月80元獎勵方式,需從2014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領獎勵金後,再按每月80元的標準領取獎勵金。選擇一次性5000元獎勵的,原兑現不足5000元的,補足至5000元。 自國家實施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應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發本人基本工資5%退休金或一次性獎勵5000元的企業職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後符合獎勵條件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在《若干規定》實施時已經死亡,未領取或領取獎勵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補足至5000元。 “國家實施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時間為各地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時間。 《若干規定》實施時間為2014年1月1日。 三、關於獎勵資金來源 (一)國家機關退休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所在單位籌資,從財政部門核撥的行政運行經費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退休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所在單位籌資,從單位經費中列支。 原事業單位改為企業,仍保留事業身份的退休職工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所在單位籌資、發放。 (三)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所在單位按每人5000元標準一次性籌資,上交當地財政部門,由當地非税收入徵收管理機構收繳,其餘部分由財政部門統籌。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負責籌集的退休獨生子女父母每人5000元獎勵資金,按參保層級上交至相應層級財政非税部門,其餘資金由相應層級財政負擔。 企業的性質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國資委或其他歸口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界定,並送同級財政部門複核。 (四)其他城鎮獨生子女父母(含國有關閉破產企業以及改製為非國有企業和非國有控股企業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政府籌資。總體上由省級財政承擔50%,其餘部分,省直管縣市的由縣市承擔;非省直管縣市區的由市州、縣市區共同承擔,承擔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確定。 省級財政承擔50%獎勵金以外的部分,獎勵對象户籍地與參保地不一致的,由參保地籌集資金;參保地在省外的,由户籍地籌集資金;在省級參保的,由省級財政籌集資金;在市級參保的,由市級財政籌集資金;在縣級參保的,由縣級財政籌集資金。 (稿源:湘西網-團結報) (作者:) (編輯:楊賢清) 未經授權禁止複製 | 全民記者百姓故事論壇熱帖 |